烧饼 发表于 2021-6-16 13:59:32

男子上班途中绕道去看母亲被车撞,这算工伤吗?



每天早上7点半,上班之前绕道去照顾88岁的母亲,是阿良(化名)每天固定的“流程”。作为百货公司的正式职员,他的上班时间是早上8点半,等安顿好母亲,他才会赶到公司开始一天的工作。
然而有一天,意外却降临了。当他像往常一样,骑着小电驴从家出发去看望母亲时,前方拐弯处一辆越野车呼啸而来,他躲闪不及,被撞倒在地。经医院诊断,阿良身上多处擦伤,大腿上缝了十多针,需要卧床休养10余天。
经交警认定,阿良承担本次事故同等责任。后阿良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提起工伤认定申请,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作出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阿良不服,遂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撤销该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
那么,在相关的法律条文中,工伤该如何认定呢?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六款的规定,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律师分析
浙江启金律师事务所高丽超律师认为,认定为工伤主要是认定以下三点。
第一,交通事故的认定。很多人觉得只要与交通有关的事故都叫交通事故,但真的是这样吗?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交通事故”,是指车辆在道路上因过错或者意外造成的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事件。这里的车辆包括机动车以及非机动车,道路是指公路、城市道路和虽在单位管辖范围但允许社会机动车通行的地方,包括广场、公共停车场等用于公众通行的场所。
第二,上下班途中的认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六条第(二)款将“在合理时间内往返于工作地与配偶、父母、子女居住地的合理线路的上下班途中”也视为上下班途中。由此可知,合理的上下班线路,并非唯一固定的必经路线,也不限于最短路线或者用人单位指定的路线,只要职工为了上下班,在合理时间内往返于住处和工作单位之间的合理路线上,都应属于“上下班途中”。
第三,非本人主要责任。责任认定需依据交通管理部门出具的事故责任认定书,非本人主要责任包括同等责任、次要责任以及无责任。
综上所述,本案中阿良的情形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六)项规定的,职工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作出的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应予以撤销。
法律多一点
近年来,从工伤受伤类型看,上下班交通事故伤害逐渐增加。很多用人单位和受伤职工对上下班途中工伤条款不了解,以下通过几个小案例,教你初步判断上下班途中事故哪些可以认定为工伤,哪些不在认定范围。
案例一(不属于交通事故)
周某早上骑电动车去公司上班,因下雨道路湿滑,周某连人带车摔伤,右手骨折。周某向当地人力社保部门申请工伤认定,经调查核实后人力社保部门作出不予认定工伤的决定。
律师分析: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六)项规定,“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应认定为工伤。本案中周某虽在上班途中必经路线,但摔伤因路滑引起,并非是交通事故或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所造成,因此不符合条款规定,所以不能够认定为工伤。
案例二(本人主要责任)
张某早上驾驶摩托车去单位上班,在半路上因闯红灯撞伤一行人,本人也摔车受伤,经交警部门认定张某承担事故全部责任。本案中张某也不能被认定为工伤。
律师分析:张某确在上下班途中发生交通事故,但张某承担事故全部责任,不符合条款规定“非本人主要责任”,因此不能认定为工伤。
案例三(醉酒或吸毒)
某日,孙某因家里来客人多喝了几杯,吃完饭后驾车上班,路上被后面车辆追尾,经交警核实后孙某无责,但孙某因满口酒气,被交警测量酒精浓度含量后,判定孙某属于酒驾。孙某向当地人力社保部门申请工伤,人力社保部门作出不予认定工伤决定。
律师分析: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六条第(二)项规定,有醉酒或者吸毒的,尽管受伤情形在工伤认定范围之内,亦不能认定或视同工伤。所以,孙某即使无责,也不属于工伤。
案例四(非属于上下班途中)
郝某下班后,骑车绕道去公园看风景,在路上被小轿车撞倒,住院医疗三天。郝某不属于工伤认定范围。
律师分析:郝某偏离上下班合理路线,已不属于“上下班途中”,因此不属于工伤范围。

明月伴清风 发表于 2021-6-16 23:13:21

不知道
页: [1]
查看完整版本: 男子上班途中绕道去看母亲被车撞,这算工伤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