烧饼 发表于 2021-4-27 15:52:21

5月1日起,因参与非法集资受到的损失,由集资参与人自行承担


5月1日起,一批新的法律法规将实施。其中就包括《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条例》(下简称条例),该条例于2020年12月21日由国务院第119次常务会议通过,自2021年5月1日起施行。

该条例所称非法集资,是指未经国务院金融管理部门依法许可或者违反国家金融管理规定,以许诺还本付息或者给予其他投资回报等方式,向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的行为。
该条例第九条称,除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另有规定外,企业、个体工商户名称和经营范围中不得包含“金融”、“交易所”、“交易中心”、“理财”、“财富管理”、“股权众筹”等字样或者内容。
该条例第十一条规定,除国家另有规定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发布包含集资内容的广告或者以其他方式向社会公众进行集资宣传。
该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非法集资人、非法集资协助人应当向集资参与人清退集资资金。清退过程应当接受处置非法集资牵头部门监督。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非法集资中获取经济利益。
因参与非法集资受到的损失,由集资参与人自行承担。
条例还对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做出了相关规定。
条例第三十条规定,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未履行对涉嫌非法集资信息的防范和处置义务的,由有关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拒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可以根据情节轻重责令暂停相关业务、停业整顿、关闭网站、吊销相关业务许可证或者吊销营业执照,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页: [1]
查看完整版本: 5月1日起,因参与非法集资受到的损失,由集资参与人自行承担